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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健全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2014-10-24
来源:香港商報
破冰:健全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
 
  對此,著名憲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甘超英向本報表示,「依憲治國」早已提出,「依憲執政」原是學者觀點,現在則被採納。儘管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監督憲法的權力,但至今沒有一個專門機構處理憲法問題,公報寫入這個問題,表明全國人大將會設立一個「憲法監督委員會」之類的機構。
 
  「事實上,憲法將解釋憲法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但也沒有專門的憲法解釋機構,未來的『憲法監督委員會』一個職能可能也包括解釋憲法。」甘超英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表示,從中國法治實踐和從法律理論來看,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依法執政課題,就是把中共執政方式納入到依法執政這個範疇,實行民主執政、科學執政、依法執政。這既是中國現時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黨章的基本要求。
 
  專家表示,公報強調了憲法權威和作用,突出了憲法的實施,這是過去從來沒有過的,是重大突破。將習近平總書記提過的「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寫進公報,意義重大。
 
進步:法治建設納入幹部考核
 
  全會提出,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行政法教授馬懷德認為,這個提法非常重要,是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最重要的一項制度。
 
  事實上,三中全會已提出建立健全法治建設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標準;這次又明確提出,把法治建設作為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標準,又進了一步。此外,在保證法律的實施、增強動力和激勵機制方面,也邁出了一大步,對下一步有效的實施法律會產生重要作用。
 
試點:司法與行政轄區適當分離
 
  全會提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認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是觸及司法體制的一個核心內容,也是解決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當今司法地方化的根源是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都是主要由地方黨委政府決定,在這種體制下,法院、檢察院很難擺脫地方的管控,與地方也有各種利益上的勾連。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實際上就是法院和檢察院脫離地方,按照司法規律進行重組,各類案件的審判將變得更為獨立,極大地促進法院的公正審判。
 

  甘超英亦說,巡迴法庭、跨區劃法院和檢察院是針對中國人情社會的特點而進行的改革,人情是人治的基礎之一,使法院、檢察院不受地方影響,也就是使它們不得不「無情」,真正做到憲法第129條、第131條規定的司法獨立,使司法不受個人、行政機關的干涉,即不受行政區劃內的財政、人事、福利、人際關係的束縛。但這尚有待於幾個《訴訟法》、法院和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的修改。 

[责任编辑:陈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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