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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航班诈弹定罪暴恐

2014-09-22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报讯】昨日,公安部公布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於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编造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被认定为暴恐事件。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去年曾出司法解释
 
  近年来,中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如昆明火车站恐袭,新疆莎车县暴恐案等),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
 
  据悉,在去年9月29日,最高法就发布《关於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如果散布或者捏造、传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迟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检,就构成犯罪,可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另外,依据中国刑法第291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备未动也可入罪
 
  此次《意见》规定有7种行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比如「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意见》还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同时实施杀人、放火、爆炸、非法制造爆炸物、绑架、抢劫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绑架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规定,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散布、宣扬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内容,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其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上发布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意见》中进一步明确,曾因实施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又实施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7种行为性为恐怖组织罪
 
  ●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以从事恐怖活动为目的的训练营地,进行恐怖活动体能、技能训练的;
 
  ●为组建恐怖活动组织、发展组织成员或者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
 
  ●在恐怖活动组织成立以后,利用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控制组织成员,指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
 
  ●对特定或者不特定的目标进行爆炸、放火、杀人、伤害、绑架、劫持、恐吓、投放危险物质及其他暴力活动的;
 
  ●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
 
  ●参与制定行动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活动的。
[责任编辑:郭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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