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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酒泉政协原主席一审被判无期

2014-07-03
来源:人民网

 

甘肃酒泉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案

  甘肃酒泉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案

   今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直播了甘肃酒泉政协原主席杨林受贿案的宣判环节。被告人杨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检察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其中受贿所得价值共计1350余万元财物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杨林利用担任嘉峪关市政府副市长、酒泉市委副书记、酒泉市政协主席,利用主管城市建设的职务便利及职务影响力,先后为达开汉、潘亚丽、曹清等33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941.8925万元人民币、1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05245.2元)、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6879元)、投资300万元、兰州市雁滩地区住房1套(原价值15.2829万元)、沃尔沃C60越野车1辆(经鉴定价值44.3531万元)、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1份、金条2根(价值37004元、37007元)、金吊坠1个(价值10962元)、手机1部(价值7600元)、手表2块(价值为10400元、6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15.95万元购买房产1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58822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及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0.588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其有坦白、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检察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其中受贿所得价值共计1350.58822万元财物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剩余现金、房产变卖款、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等款物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听到宣判结果后,对于是否上诉,被告人杨林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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